“芙蓉王”、“双喜”、“红塔山”……漳平一伙人竟在废旧养兔场伪造这些耳熟能详的名牌香烟……
案情简介
近日,漳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烟案。漳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郑某三等七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罗某(另案处理)决定在位于和平镇被告人郑某坤的废旧养兔场生产假烟,准备销售后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国和戴某(另案处理)分别出资入股参与生产假烟。2019年11月20日,罗某等人将机器设备运到该废旧养兔场,并安排技术人员和越南籍工人到该废旧养兔场生产假烟。戴某主要负责为假烟厂购买生活物资;罗某雇请被告人林某周、粱某强、高某顺三人负责望风。罗某、戴某等人雇请被告人杨某富负责运输假烟、原材料等。被告人杨某富除了负责运送假烟外,还将养猪场出租给假烟厂存放生产材料烟丝。
2020年3月19日,该生产假烟的窝点被漳平市公安局、漳平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依法查获。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所查获的散支芙蓉王、囍(经典1)、红塔山(经典100)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散支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烟丝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滤嘴棒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卷烟纸价值人民币6百余元,卷烟机械价值计人民币5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三、胡某国、郑某坤、林某周、高某顺、粱某强、杨某富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专卖产品,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