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在父亲去世后,发现超市卖的香烟竟是假货。为了维权,她亲自再次购买香烟取证,并将超市老板告上法庭。超市老板却狡辩说陈娟不是直接购买人,且第二次没付款不算交易,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南京,陈娟一家过着平淡而温馨的生活。但那天,陈娟接到了医院的电话,她父亲因为一场意外去世了。
悲痛之余,陈娟不得不面对繁琐的丧事筹备。正当她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时,父亲生前的好友张勇站了出来。他拍了拍陈娟的肩膀,坚定地说:“娟儿,你放心,你爸的事就是我的事,丧事我来帮你处理。”
张勇是个热心肠,他很快就帮助陈娟安排了葬礼流程。但是葬礼上来来往往这么多叔叔伯伯,没有烟招待可不行,于是陈娟委托张勇采买中华烟。
于是,他来到了一家熟人开的超市。在超市里,张勇精心挑选了30条中华牌香烟,每条440元,共计1.32万元。
陈娟虽然心疼钱,但想到这是为了父亲,便咬牙同意了。她看着张勇把烟搬上车,心里默默想着总算搞定这一桩事情。
葬礼那天,香烟被整齐地摆放在桌上,陈娟更是忙着分发香烟。就在葬礼结束后不久,一些宾客却私下里告诉陈娟:“娟儿,这烟咋感觉不对劲啊?口感差得远,怕不是假烟吧?”
陈娟一听这话,她回想起张勇买烟的情景,决定亲自去超市查一查。她再次来到那家超市,挑选了20条中华牌香烟,共计8800元,并请老板开具了收据。
她拿着这些香烟找到了一家专业的烟草鉴定机构。鉴定师仔细查看了香烟后,告诉她:“这些确实是假烟。”
陈娟一听,自己花了大价钱还买了假烟这还得了?于是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拿着那20条香烟、收据、付款记录,一纸诉状将超市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假一赔三,向自己支付8.8万元的赔偿款。
超市老板确认为第一次购买香烟时并非陈娟本人,因此她无权主张赔偿。而第二次购买时,陈娟已经知道是假烟并且没有结账,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并未成立。
法律分析
超市老板以陈娟并非直接购买人为由,试图否认她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陈娟作为被代理人,完全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超市老板又提出陈娟第二次购买香烟时并未付款,因此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并未成立。但是,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都会选择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这种交易习惯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更何况,在本案中,陈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证,而非真正的消费。即使她未付款,也不能否认双方之间消费合同的存在。
在本案中,陈娟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超市出售假烟的事实。至于首次购买的30条香烟是否全部为假烟的问题,虽然陈娟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但这并不影响她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超市老板作为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但由于在案证据只能证明陈娟购买到20条假烟,判决超市老板向陈娟支付2.64万元的赔偿款。
案件反思
这案子不只是钱的问题,更是关乎每个人的权益。买东西被骗,感觉就像被耍了一样,真心不爽!它告诉我们,现在买东西得睁大眼睛,不能随便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