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维权途径和策略:保护购买假烟后的权益
购买假烟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在维权过程中,有几种途径和策略可以采取。首先,您可以联系消费者保护组织或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指导。其次,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购买记录、产品瑕疵的照片等,以支持您的维权要求。同时,与卖家或制造商进行沟通,提出书面的维权要求,并保留所有的沟通记录。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向相关的监管机构举报,以促使他们采取行动。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有一定的挑战,但坚持下去并寻求专业帮助将有助于实现您的维权目标。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第五十五条,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若不足500元,则赔偿金额为500元。购买假烟后,保护自己的权益十分重要。您可以联系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收集证据并与卖家或制造商沟通,同时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如有需要,您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下去并寻求专业帮助,将有助于实现您的维权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