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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名男子到烟酒行购买30瓶的五粮液,因库存不足,烟酒行的老板先交给男子20瓶,说需要到朋友那里调一下货,过一会儿再来取剩下的10瓶。
不曾想,朋友看了他手机上的监控后,说他被设计了,老板急忙联系男子,说这单生意不做了,但是为时已晚。
一天,蔡老板的烟酒行里,来了一个不差钱的男子,张口便要购买30瓶的五粮液,说是在婚宴上饮用,居然都没讲价。
蔡老板为了留住这单生意,主动打折,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出售。
不巧的是,蔡老板到库房一看,居然只有20瓶,不过没关系,他可以到其他的烟酒行进行调货。
于是,蔡老板急忙对卢先生说,让他先搬走20瓶,余下的10瓶,晚一点儿来取,他这就回库房去取,只是卢先生需要先交2000元的押金。
卢先生非常爽快,不仅支付了3万的酒钱,额外交了2000元的押金,让蔡老板出了一张收据,随后就往车上搬酒。
蔡老板因一时高兴,没注意到,就在他给卢先生搬酒时,卢先生偷偷地录了像。
卢先生走后,毫不知情的蔡老板立即赶到一家烟酒行,说明来意后,这家烟酒行的老板起了疑心。皱着眉对蔡老板说了不久前发生的事。
原来,就在两个月前,也是一个男的,在他家买了30瓶的好酒,然后以买到假酒为名,向他要求退一赔三,不会是同一个顾客吧?
蔡老板一听,不禁大惊失色,立即调出手机中的监控,给同行辨认,果不其然,同行一眼便认出来了,就是他,就是他,他是专门打假,这是盯上你家了!
蔡老板一听,顿时惊呆了,三倍赔偿,就是9万元啊,还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下可亏大了。
回到店后,正在想着如何说呢,卢先生推门进来了,蔡老板立即把2000的定金退给他,说他也是才知道,这批酒有问题,不卖了,这就把3万元退给他。
但是为时已晚,卢先生说自己买到了假酒,已经向市监局投诉了,这一番说辞,让蔡老板犹如泄了气的皮球一样。
几天后,市监局的鉴定结论出来了,卢先生购买的20瓶五粮液酒,全是假冒的。
但是蔡老板称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是故意给自己设套,拒绝退一赔三,并诉至法院。
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1、蔡老板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一旦达5万元,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蔡老板同卢先生达成了销售30瓶五粮液的合同,总价是4.5万元,因为库存不足,蔡老板只交付20瓶的假冒五粮液,并收取3万元的货款和2000元的定金。
因其销售金额,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是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向卢先生赔偿的同时,还要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2、卢先生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同时,索要双倍的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买到假货后,如果没有导致人身的损害,则以购买假货的经济损失索要赔偿,一般是商品货款的三倍。
同时,收取卢先生的2000元的定金,系蔡老板同其订立的,出售10瓶五粮液酒水所收取的定金,因蔡老板单方要求取消该项合同,则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当向卢先生支付两倍的定金,合计4000元。
3、蔡老板声称卢先生为职业的打假人,因此不应享受退一赔三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即便卢先生为职业的打假人,都不影响对于蔡老板销售假冒酒水行为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蔡老板向卢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元,退还卢先生3万元的货款,并进行货款三倍的赔偿,即9万元。
本案告诉我们,购买高档酒水时,务必保留原始的证据,最好让商家将酒水的编号,逐一写在发票上。
同时,还应让商家在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公章,这样一来,当酒水有问题时,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提供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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