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平和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4807904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张某东、张某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间,被告人张某东在平和县大溪镇大芹村松柏头一旧山路上的制假烟窝点,负责联系假烟原材料供应商及购买假烟客户。期间,张某东纠集被告人张某民在制假烟窝点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叶某负责物品的运输,另有9名越南工人负责在制假烟窝点倒烟丝、搬运物品、煮饭。2016年1月8日8时许,该制假烟窝点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民当场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大量散支烟、制假烟原料工具及记账单。经认定,查扣的烟草货值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21022元,已生产完成的散支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34814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张某东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2017年3月2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在庭审中法院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过五次庭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性质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