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到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包香烟后,感觉味道不对。于是去找便利店的老板讨要说法,并要求老板退一赔十。不曾想,老板二话不说,直接同意了男子的诉求,赔了一条香烟给男子。男子感觉事出蹊跷,于是向当地烟草局举报。
事发当天,郑先生在等人时,走进附近一家便利店处支付了20多元购买了一包香烟。可郑先生使用过后感觉这烟口感不对,于是决定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可老板却说自己从事烟酒生意多年,会分辩真假香烟,并拍胸脯保证这包香烟绝对是真的。但郑先生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也声称自己长期使用这款香烟,因此是真是假一试便知道。
随后老板又解释说,这烟是一位老阿姨放在这里代为销售的,这种解释郑先生自然不接受,并要求老板退一赔十。
老板此时没有与郑先生争论,直接拿出一条被郑先生认可的同款香烟,赔偿郑先生。大家都知道一条香烟10包,那就等于老板同意并履行了退一赔十。
虽然郑先生获得了十倍赔偿,但郑先生感觉事出蹊跷,于是向当地烟草局举报这家便利店,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烟草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该便利店处进行查处。结果发现有15条香烟是未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的,且这15条香烟的时间已经比较长,而这15条香烟就是卖给郑先生那款香烟。
也就是说,郑先生觉得口感不对,并不是因为是假烟,而是香烟存放的时间太长了,导致郑先生感觉到口感不对。而老板也确实没有说谎,卖给郑先生的香烟确实是真品。
1、那这种情况下,郑先生的诉求还能获得支持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31条明确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由烟草局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销毁。
具体而言,便利店老板作为持有烟草专卖店许可证的商家,其一方应当知道上述法律规定,绝对不能将霉坏、变质的香烟销售给消费者。
否则,即便其所销售的香烟是真品,也会因其明知销售的香烟是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过期香烟,而认定为欺诈消费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故意销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过期香烟,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三倍赔偿金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付。
也就是说,由于老板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其应当退回烟款20多元,并按烟款的三倍价值赔偿郑先生。由于三倍烟款才60多元,不足500元。因此郑先生实际上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是500元。
换而言之,由于1条香烟(10包)赔偿才价值200多元,因此郑先生之前所获得的赔偿,对比起实际上可获500的赔偿,显然郑先生是吃亏的。
2、便利店老板除退一赔三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56条规定,持有香烟专卖品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当地指定烟草企业进货,否则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处进货价5%-10%的罚款。
具体而言,由于香烟是属于专卖品,持有香烟专卖品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其他渠道进货,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即便便利店老板声称,这15条香烟是别人放在他那里卖的辩解是真的,但其未在当地指定烟草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网友表示,便利店老板声称这烟是别人的,不可信。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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