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买到假烟都会立马找店家理论,但侯先生硬是等了一个小时后,又花费1600元,买了两条华子牌香烟。候先生觉得,自己第一次去店家,对于店家来讲是生客,第二次再去的时候,直接买两条,店家应当会给自己两条真的华子香烟。可令侯先生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侯先生经过检验后,发现第二次购买的华子香烟同样是假烟,都说泥人都有三分火,侯先生也不例外。气急败坏的侯先生当即找到便利店老板理论起来,要求店店老板对自己退一赔三,合计也就是7040元,但店老板拒绝赔付,并斥责侯先生恶意敲诈。双方因为赔付问题协商不一致,侯先生一气之下报警,警方到来后,对二人进行了调解,侯先生提出让对方支付3000多元的KTV费用,但店老板予以拒绝。最终,在多次索赔未果后,侯先生向烟草局进行了举报,并一纸诉状将店老板告上了法院,后经烟草局鉴定,店老板卖的华子牌香烟确实是假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本案中,专卖店销售的烟并非从烟草公司购进,所以后续肯定要接受烟草公司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被吊销烟草经营许可证。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侯先生提起的“退一赔三”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关于“退一赔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遇到经营者故意欺诈的情况,可以无条件地主张“退一赔三”。
需要注意的是,要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必须要求符合以下两个要件:(1)经营者故意欺诈:(2)买家的身份必须为消费者。
就经营者是否故意欺诈而言,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以次充好”的情况,在本案中,店家三番两次地将假烟卖给侯先生,所以可以证明其主观上故意欺诈,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
而比较有争议的是第二点,即侯先生的身份是否为消费者,便利店老板指出:
其一,侯先生在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店铺内的香烟,这明显是“知假买假”的故意打假行为,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不应当视为消费者;
其二,按照《民法典》对欺诈的定义,必须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是就本案而言,侯先生第一次买到了假话,又再次买家,说明其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
虽然从表面来看,便利店老板的供述确实有点道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则是漏洞百出。
通常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是否系“职业打假人”,主要看其是否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彻底脱离了消费者的本意,比如网上曝光的职业打假人,多数是在以打假为业。
而在本案中,侯先生虽然在购买两盒香烟后,又再次购买了2条香烟,但并不能因此就推断侯先生为职业打假人。
换句话说,侯先生在购买之前,并不知道便利店老板一定会卖自己假烟,如果买到的是真烟,侯先生也不会恶意索赔,结合侯先生的工作、抽烟的习惯,法院最终肯定了侯先生消费者的身份。
其次,虽然本案的纠纷双方是侯先生和便利店,但归根结底还是民事诉讼,既然是民事诉讼,所依据的规则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庭审中,虽然便利店老板提出香烟在5天后才鉴定,很可能已经被调包的说辞,但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侯先生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又在次日向烟草局进行了举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的标准,所以对侯先生的主张予以认可。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处便利店退一赔三。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