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在上海的贺女士要去新家做客,她知道亲家公喜欢抽烟,于是打算去买四条软中华做“手礼”,一般的烟她觉得拿不出手。
去买香烟的当天贺女士和妹妹一起到超市里进行采购,买了其他的礼品之后专心挑选起香烟来。
贺女士虽然不抽烟,但是她也经常听人说起假烟假酒的事情,这次可是送给亲家的呀,可不能买到假的烟,否则真的是丢脸了,但是她自己又不会鉴别真烟假烟呀,所以贺女士对超市的营业员说:“必须是真烟呀,这可是送人的,要是送的假的,那就真的是丢人了!”
这是营业员说:“肯定是真烟,我们不会卖假烟的,我们是做回头客的,卖假烟可是违法的呀!”
超市营业员也一再保证是真烟,但是你光说不行啊,那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这是真的呢?于是贺女士要求扫描香烟上的验证码进行验证,但是营业员就说这个扫描机器出问题了(这扫描机器真智能,会选择性出障碍)。
那好吧,既然扫描机器出问题了扫不了,以后女士又要求营业员把这个香烟的条形码打到购物发票上去,营业员又以各种借口说这个条形码打印不上去,并且当着贺女士的面操作了几回,贺女士也不懂看这操作呀,也拿他没办法。
这时营业员一再誓言旦旦地保证香烟的品质,贺女士看他的说话的状态,神情,非常诚恳,肯定,心里想这么大的一家超市都会有假,那周边的小店小超市不是更不能买了?
因此贺女士也就信以为真,一共花了2800元,买了四条软中华。
就在当天,贺女士把这四条软中华送给了亲家公,亲家公接下来还抽了一根,当时亲家公笑脸相迎的,贺女士也就认为这个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当天就欢欢喜喜的回家了。
但是没想到亲家公一个星期之后,让一个侄女把香烟还给了贺女士,侄女偷偷的告诉贺女士,亲家公本来是不想告诉贺女士,告诉她买到假烟了,以免让她觉得不好意思,但是转念一想,这不是便宜了那卖假烟的吗?
亲家公也懂一点法,他说买到假烟可以假一赔三,让那商家陪12条真香烟,或者赔偿三倍的购货款!不能便宜了他!于是亲家公把这三条香烟让子女转交给贺女士。
贺女士一听买到的竟然是假烟,气的当时就怒了,那商家还口口声声向自己保证卖的是真的呢,这也实在太欺负人了呀,幸好亲家公通情达理,否则这老脸真是保不住了,贺女士一怒之下就找到了商家,讨要说法,并且要求退货。
没想到这个超市翻脸不认账,他说自己卖的烟从来就没有假的。
超市还来了这么一句:“谁知道你的烟是不是调了包的?离柜概不负责!”
没想到超市不但翻脸不认账,还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称女士是为了讹超市一把,故意拿了些假烟来说是在超市里买的,还非常嚣张,肆无忌惮的说:“你怎么证明这烟是从我们这里买的?”
贺女士:“这发票就是你们这里开的呀!”
超市:“发票是我们开的没错呀,但怎么证明这烟是从我们这里买的呀?”
和你是这时才意识到自己中了超市的圈套,难怪当时叫超市把编码打到发票上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就是为了防止自己把发票拿回来作为证据呀,贺女士当时就气得把他们的计量给指出来了。
超市缺一副很嚣张的态度:“有本事你去做鉴定去呀,你去告我们呀!你这是想找事是吧?”
超市本以为表面上看着柔柔弱弱的贺女士拿自己没办法,恐吓两句也可能就作罢了,但没想到贺女士也不是吃素的,直接就跟超市吵了起来,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随后,警方介入陪同贺女士拿着那条香烟送到了烟草鉴定中心去做真假鉴定。
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果然,不出所料,这四条香烟全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这时候女士就懒得再跟超市进行协商,连招呼都不打一声,直接就一纸诉状把超市给告了,她要求超市退还香烟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没想到超市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依然谎话连篇,丑态百出,但结局却让他悔青了。
最终,贺女士胜诉,退回了货款,并获得了货款的三倍赔偿,而超市被吊销了烟草经营许可证。
那么,本案中贺女士状告超市的法律依据,我们理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但是,本案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如何证明珍珍拿到烟草鉴定中心鉴定的香烟是超市卖给贺女士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贺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香烟是超市卖给自己的,当然超市也没有证据证明香烟不是超市卖给贺女士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依据在案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贺女士提供了购买香烟的发票,香烟实物以及检测、报警、投诉等证据。
而在超市这边,法院要求其提供案发当时的监控记录,超市却以监控仅记录一个月,开庭时距离案发已经过了一个月,监控记录已经灭失未能提供。
请注意,贺女士拿着香烟去超市交涉时,距离案发仅有一周的时间,超市是有足够的时间妥善保管案发监控录像的,以备双方质证使用。
加上如果香烟是真的,监控录像对超市一方是极为有利的证据,超市本应妥善保管。但超市却以时限超过一个月为理由未能提供,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贺女士拿着香烟到超市交涉时,按照一般生活经验,超市本应该第一时间拿出专业设备对香烟的条码进行验证,以核实香烟是否为超市所售,而此时超市却告诉贺女士行规是“离柜概不负责”,贺女士应该去香烟鉴定中心鉴定。
试问,如果超市确认香烟并非超市所售,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再次,贺女士在购买香烟时,超市作为专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将香烟条形码打在发票上,也可以当场验证防伪标记,以防止此类纠纷,但事实上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基于此,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我们有理由相信4条假香烟就是超市卖给的贺女士。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贺女士2800元香烟款,并赔偿珍珍84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最终贺女士还向烟草局进行举报,结果超市还被吊销了经营许可证,真是得不偿失。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